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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2-11-30 11:11

2022年,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握指成拳”,集中力量,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本系列案件的查处,体现了贵州省市场监管系统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把“两法衔接”机制运用到民生领域监管执法当中,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截至2022年11月3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民生领域案件5741件,办结5249件,移送司法机关102件,涉案货值金额2841.23万元,罚没总额3941.21万元。

      部分食品案例如下:
 
  案例2: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久长镇胜芬火锅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5月30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修文县久长镇胜芬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菜汤作罂粟壳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抽样检验,卤肉汤汁检出吗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3: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修文县扎佐镇相宝山肠旺粉面馆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日,修文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修文县扎佐镇相宝山肠旺粉面馆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猪骨汤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抽样检验,猪骨汤检出吗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铜仁市玉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屏县魏海兵性保健用品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4日,玉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玉屏县魏海兵性保健用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称为“黄金玛卡”的食品。经抽样检验,产品检出西地那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玉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5:铜仁市玉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屏县品色堂保健品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4日,玉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玉屏县品色堂保健品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称为“美国伟哥”的食品。经抽样检验,产品检出西地那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玉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6:铜仁市江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口县趣梦无人售货店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4月7日,江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江口县趣梦无人售货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名称为“人参鹿鞭片(铂金战士)”的食品。经抽样检验,产品检出西地那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江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9: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都匀市亮美保食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4日,都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都匀市亮美保食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画,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扩张血管、调节内分泌、抗炎症、抗病毒、抗肿瘤、抗疲劳、抗衰老、冠心病、脚气、水肿、祛风湿、双向调节血压”等功能。经查,当事人所售产品是保健食品,不具有所宣传的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罗甸怡福康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9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贵州罗甸怡福康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PPT宣传其销售的奥诺康牌多烯酸软胶囊有“抗脂质过氧化物,降低总胆固醇,提高高密度脂蛋白,降低血压、抑制胃溃疡、肥胖、精神分离症、特应性湿疹、风湿性关节炎、脉管炎”等功能。经查,上述奥诺康牌多烯酸软胶囊为保健食品,不具有所宣传的功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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