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食品资讯 » 行业资讯

正文

深圳拟制定食品安全“深圳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11  来源:晶报   浏览次数:1321

中国食品网讯

  晶报讯(记者 吴欣)昨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提出深圳可对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深圳标准,同时引入媒体、志愿者等多方社会力量共同监督食品安全,保障深圳人“舌尖上的安全”。

  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

  跟“修改一稿”相比,《条例》删除了原提出制定食品安全特区技术规范的内容,并把制定食品相关推荐性标准,明确为制定深圳标准。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有关部门将重点研究制定深圳标准的领域涉及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此外,还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方面研究制定深圳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

  食品卖家无理拒赔,网络平台应先行赔付

  《条例》还对食品的网络售卖进行了规范,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场内或者平台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先行赔付。这包括:消费者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食品购买费用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

  引入多方社会力量监督食品安全

  政府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条例》分别规定了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此外,《条例》还引入了媒体、志愿者等作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力量,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报道;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同时,《条例》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