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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拒绝高额赔偿:希望不法商家被依法严惩

发布日期:2018-06-08  来源:央广网   浏览次数:992

中国食品网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头等大事,因为一日三餐,消费者首先面对的就是吃什么。

  还有几天高考就要如约而至。高考不仅是考生们自身的大事,也是涉及到考生背后千千万万个家庭的一件大事。考生们最后冲刺,考生家长当然要确保饮食上万无一失。

  天津消费者王先生就是一位应届高考考生的家长。最近,马上要参加高考的女儿买到了过期的食品,食用之后还出现了腹泻的情况,虽然现在已无大碍,但还是让王先生又后怕、又气愤。

  5月7日,王先生一家来到天津市“慢城蛋糕店”营口道店购买食品。当天,王先生为家人挑选了不少供早餐食用的点心,其中就包括女儿很爱吃的蛋挞。第二天吃过早餐后,女儿无意中发现,蛋挞包装盒上所贴标签显示这款商品已经过期了。

  王先生还向记者发来了事发时他拍摄的照片。照片中,王先生口中所谓的“蛋挞”实际是一款名为“乳酪塔”的食品,上面粘贴的标签显示:“生产日期2018年5月5日”、“保质期至2018年5月6日”。另外一张照片显示,王先生购买这款产品的时间是2018年5月7日的12点34分。与王先生向记者所描述的时间相符。

  由于女儿向家人告知食用了过期食品时,王先生夫妇二人刚好已经出差在外,因此嘱咐女儿留意自己的身体,却不想当天晚上女儿就出现了肠胃不适的症状。

  王先生说,按照约定,他出差回来后联系了店方,“当时店方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小女孩儿,所谓的营业店长,赔了一个购物卡,好象是300元,我们不要购物卡。”在王先生看来,仅仅由门店工作人员出面是不够的,因为食品安全并非小事,商家向他售卖了过期食品,就理应由“慢城蛋糕”的管理层给消费者做出一个解释。与此同时,王先生还按照与门店店长的约定再次来到了门店,但是让他失望的是,他并没与见到管理层负责人,也拒绝了门店以购物卡的形式给予的赔偿。

  随后,王先生向天津市便民专线“8890”反映了他所遇到的问题,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受理了王先生的投诉,并在上周为双方安排了调解。此时,商家管理层终于出现了,还提出给予王先生7000元的高额赔偿,但是王先生却并没有接受。他说,店家的管理层从见面到结束始终没有提今后在管理经营当中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怎么整改,“没有一句说‘孩子现在的身体状况怎么样’,上来就是她‘刚刚知道’,然后就是赔钱,那个态度让我特别反感。我的唯一诉求就是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不法商家。”

  消费者王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慢城蛋糕负责人马女士的电话,就门店是否销售过过期食品、与消费纠纷的解决进展及门店目前是否有改进等情况,对方都表示,公司有专门与媒体对接的人员,她本人不方便回复。

  不过直到节目播出前,记者也没有接到慢城蛋糕方面的电话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

  此外,记者还联系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一位负责处理王先生投诉的董姓工作人员,了解事件进展。对方表示,目前此事已经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审理,处罚结果还没有下来。

  董姓工作人员表示,“在没出最终处罚结果前不会透露案件审理进度以及工作流程,鉴于在这个举报中,他有投诉索赔的诉求,所以我们才为他组织的调解。《食品安全法》上明确规定除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之外,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在此基础上为他们约定调解,但双方没有谈拢。后续处罚是我们对商家不法行为的惩治,但是最终处罚结果还没有下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消费者王先生表示,从自己购买到过期食品到现在,一个月的时间过去了,维权的过程并不轻松,本来一家人就忙于应对高考,但是这个事情却又不得不牵扯不少的精力。王先生说,除了商家对于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问题的漠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也让他觉得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想要维护自身的权益,在证据提供上处于弱势地位。

  有的商家将过期食品换“新装”再销售。商家这样的行为如果属实,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利?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说,不论是对于销售者还是生产者来说,我们国家都有明文规定,《食品安全法》当中明确规定,首先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负安全责任,因此这是他们的基本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他们会在行政程序上接受相应的处罚。《食品安全法》第12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家生产这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他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中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的权利;此外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消费者对于他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有知道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王先生在维权中并没有接受商家的7000元赔偿,原因是王先生在之前与商家沟通过程中,没有看到对方解决问题的诚意,更没有看到他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他只希望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商家得到相应的处罚。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头等大事,从目前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的频率来看,国家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抽查力度在逐渐加强。但为何依然有一些商家对于这个问题不够重视?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食品经营者的面大量广,所以监管要从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企业的自律,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二,监管要有严肃的问责、严厉的处罚以及严格的执法。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是否一定需要消费者进行举证?裘叶指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食药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商家进行相应的调处等。但消费者的投诉或举报确实需要有一定的基础证据,证明他的权利确实受到了损害。举证责任应该是一个比较基础的责任,比如在某家店买东西会有相应的消费小票,该案件中消费者吃完后,发现食品包装盒上有证据材料能证明该食品过期,这两者应该能够证明消费者在某家商店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至于消费者的损失,可能需要有其他的证据来主张。

  怎么看待消费者在维权时是不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举证责任怎么看?邱宝昌认为,消费者在维权时维权难、举证难,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消费者提供视频证据是没有依据的。王先生提供了购物小票,证明王先生或者其孩子与该店经营者存在着消费关系。其次,他对视频包装进行了拍照,反映出它是一个过期的食品,就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从民事证据来讲有盖然性。如果要视频,维权几乎不可能,任何一个消费者购买以后,他可能有小票或者不合格食品的证据,但很难有视频。从举证责任来讲,要求分配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对案件的认定没有任何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问题确实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包括媒体消费者共同努力,如何才能够彻底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邱宝昌表示,对食品安全要形成共治,生产者、销售者、市场监管者、社会媒体还有消费者共治,第一压实经营者的责任,让监管部门起到监管作用,不能推脱。如果像王先生所说,市场监管部门去查现场没查到就不实,按照这种做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任何时间都不会受到处罚,发现问题后再去查肯定会改变。食品安全怎么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是流于形式还是替违法经营者撑腰?如果王先生说的是事实,工作人员应该要反思。

  裘叶指出,对于食品监管、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主体,只有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生产和销售,才有可能去推动食品安全工作一直往前进。关于这个案件,商家愿意出7000元,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相应的监管部门再做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调查事实,需要依据规定分配一定的举证责任等。如果消费者对于行政部门的相关答复或投诉不满意,可以有后续的救济途径。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但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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