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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4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浏览次数:4306

中国食品网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通知》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通知》明确,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遵循“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先行试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压实责任”的清查原则,对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量和质量进行清查。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通知》要求,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严格按照粮食库存大清查各项要求逐货位进行自查。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全面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要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自查、普查、抽查责任,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通知》强调,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严明纪律规矩,加强案件核查,落实经费保障,注重宣传引导。为保证大清查取得预期效果,2018年下半年,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选择2个市(州)先行开展清查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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