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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火锅店使用口水油店主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

发布日期:2018-12-06  来源:中国食品报   浏览次数:849

中国食品网讯:  本报讯 日前,浙江宁波慈溪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郑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宁波宣判的全市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路上,郑某开的火锅店,虽然不是大牌火锅,但多年经营下来,也算有了一些客源。
 
  但今年,郑某的火锅店开不了张了,因为她在做火锅底料时,用了从吃剩的锅底中提取的“口水油”,在她的火锅店里,油是“无限循环使用”的。听起来非常倒胃口的一件事,郑某竟做了近半年。
 
  2009年,郑某从亲戚手上盘下了东山路上的一家店面,用自己老家的手艺,经营起一家火锅店。
 
  郑某主要在厨房负责火锅的锅底配料,丈夫则负责买菜、杀鱼,夫妻俩另雇了3名服务员洗菜、端菜、擦桌等。
 
  然而,让食客们没有想到的是,这家火锅店里的油竟是这么做出来的——每当顾客用餐结束后,服务员会把客人吃剩的火锅锅底倒到厨房一个专门的收集桶中,打烊的时候,郑某就会用勺子将桶内的上一层红油刮出,随后冷藏起来。
 
  郑某将这部分“二手油”拿出来加热煮沸,以2:8的比例混合,制成新的火锅底油,供顾客食用。
 
  “吃剩的锅底倒掉太浪费了,现在生意不好做,东西都在涨价,这样做能降低点成本。”郑某这样交代她的动机。
 
  据统计,自2017年10月—2018年4月间,郑某共提取火锅锅底废弃油150余斤,以此制作的火锅锅底所得销售额达1万余元。
 
  这类反复使用的火锅汤料就是俗称的“口水油”,它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规定的非食品物质。
 
  慈溪法院法官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被认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这种油含有大量的微生物,包括细菌和病毒等,会在不同食客中传播疾病,且因反复加热,还容易产生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法官表示。
 
  日前,慈溪法院通报了这起案子的判决结果——郑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公益诉讼部分,郑某需赔偿10万元,由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此外,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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