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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瘦肉精”喂牛吃 10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01-29  来源:辽沈晚报   浏览次数:1794

中国食品网讯

   “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以及畜牧生产中使用的一种药物。昨日,记者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潘某等十人,因为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被判刑。

  网购“瘦肉精”

  勾兑成牛饲料
 
  “瘦肉精”的正式名称是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统称,主要是肾上腺类、β激动剂、β-兴奋剂。大剂量用在饲料中可以促进猪的增长,减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对人体有害。“瘦肉精”在我国已经禁用。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未经许可,分两次将从网上购买3斤“瘦肉精”原粉,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已判决)。
 
  拿到“瘦肉精”原粉,王某乙雇人进行二次加工。在吉林省磐石市辰龙盛世小区所租车库内,通过勾兑方式进行生产,并将其中100袋,重为02000斤的“瘦肉精”饲料运往黑龙江省兰西县出售。
 
  明知含有“瘦肉精”

  还给牛喂食
 
  被告人潘某与妻子刘某于2010年至2016年在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汪清门镇从事养牛、贩牛生意,为谋取暴利,在喂食牛的饲料中掺入“瘦肉精”,并将喂食了“瘦肉精”的牛批量出售或零售获取暴利。
 
  被告人李某、曹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人于2015年11月份,指使牛场的工人张成,到新宾某镇刘某(已判决)的养牛场处,购买30斤含“瘦肉精”的饲料,并喂养自家牛场的牛,后将喂食“瘦肉精”的牛出售。
 
  被告人孟某于2014年夏天、2015年春天先后两次来到抚顺市新宾刘某处购买300斤含“瘦肉精”的饲料,并使用“瘦肉精”饲料喂养自己牛场的牛,后将牛宰杀零售。
 
  被告人赵某于2015年10月,明知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自家不锈钢销售部后院用于贮存含“瘦肉精”饲料。
 
  被告人梁甲于2015年6月,来到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潘某不锈钢经销部”,从刘某处购买100斤含“瘦肉精”的饲料,并使用“瘦肉精”饲料喂养自家牛场的牛,后将该牛出售。
 
  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
 
  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于某甲明知他人经营法律限制买卖的物品,而帮助其运输,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潘某、肖某等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赵某明知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为他提供贮存条件,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销售、适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人均被判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8年10月16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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