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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维他命诉红牛安奈吉侵权

发布日期:2019-04-17  来源:北京商报网   浏览次数:815

中国食品网讯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起诉红牛安奈吉侵权案浮出水面。4月1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中院”)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四中院认为此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裁定应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据裁定书披露,此案立案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红牛维他命在诉讼中称,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将红牛商标许可给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曜能量公司”)使用,生产的红牛安奈吉饮料不仅使用红牛商标,且产品成分及外包装装潢与红牛维他命的红牛饮料高度相似,该行为侵犯红牛维他命享有的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构成严重违约。因此,红牛维他命希望法院判令确认红牛维他命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判令天丝医药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包括自行或以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使用红牛商标等方式协助除红牛维他命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及/或同类产品;同时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
 
  红牛维他命认为,1995年11月10日,与合资方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食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以及天丝医药签署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只有红牛维他命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红牛维他命、天丝医药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协议书》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对于此案件,四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性质上属于对特定经营资源的使用许可,根据起诉状以及红牛维他命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下级案由,不属于四中院管辖范围。鉴于红牛维他命未提交曾与天丝医药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相关证据,综合对该案件相关地域管辖的分析,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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