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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 廊坊鑫安德宝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被海关处罚

发布日期:2019-11-07  来源:石家庄海关   浏览次数:1247

中国食品网讯

  2019年11月06日,石家庄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廊坊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关缉违字〔2019〕0005号》。廊坊鑫安德宝肠衣食品有限公司单耗申报不实行为构成违规被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廊坊鑫安德宝肠衣食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备案手册B04048350233,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盐渍猪肠衣,申报税号为0504001100,该手册备案净耗5.12,工艺损耗率1.5%,单耗为5.20。当事人在成品出口时因人员疏忽,致使该手册项下进口的盐渍猪肠衣实际净耗为5.18,工艺损耗率为1.5%,单耗为5.25979,未及时向海关对该手册单耗进行修改申报,当事人上述单耗申报不实行为构成违规。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7.41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5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原料加工入库跟踪记录、原料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库单、来料加工产出出成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加贸备案底档、该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单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廊坊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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