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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叶茶可以降脂……”?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浏览次数:537

中国食品网讯

  2020年以来,江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查处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现予以公布。

  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

  相混淆的用语

  案例

  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宿迁湖上人家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自设网站发布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荷叶茶可以降脂,具有减肥作用,清理肠胃,排毒养顔,滋肝润肺,荷叶减肥茶通过了功能学和毒理学实验证明,可促进脂肪代谢与分解……”等字样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月,宿迁市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对获奖情况虚假承诺

  案例

  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嘉士伯天目湖啤酒(江苏)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了促销嘉士伯“天目湖”啤酒,在所售啤酒外包装纸箱上印制“揭盖有奖、箱箱有惊喜”广告内容,消费者购买整箱打开后,发现并未获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1月,常州市溧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2300元。

  相关法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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