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深度观察 » 热点聚焦

正文

最高法院:上半年食品安全案数量激增

发布日期:2012-08-02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4061

记者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去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中国食品网讯

  记者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去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今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688件,审结549件,生效判决人数562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

  今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结案数高出41.8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收结案数也接近2011年全年的水平。

  数据还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405件,审结387件;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67件,审结333件。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比2010年上升275%,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上升216%。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数量的大幅上升,主要是司法机关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另外,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相关条款,降低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过去不构成犯罪的现在构成了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快递等渠道进行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为对抗食品的检测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段很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在证据收集和司法认定方面,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孙军工表示,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

  发布会还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

  案例1:拉面中加罂粟籽,被告获刑9个月

  2011年6月,被告人马小荣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罂粟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小荣在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等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小荣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

  案例2:销售假药致人死,被告获重刑

  2009年10月21日下午,6岁的被害人叶建华被狗咬伤,其父叶显幹用肥皂水冲洗伤口后即将其送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卫生院治疗。该院于当日至12月3日按正规程序为叶建华接种了韦开源销售给卫生院的批号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叶建华出现异常反应,于12月9日送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狂犬病。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开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