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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订乳类省令及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相关条款

发布日期:2012-03-3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968

2012年3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0315第2号通知,对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有关省令(1951年厚生劳动省令第52号,以下简称“乳等省令”)及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195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70号,以下简称“规格标准告示”)进行补充修订。

中国食品网讯

  2012年3月15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发0315第2号通知,对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有关省令(1951年厚生劳动省令第52号,以下简称“乳等省令”)及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195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70号,以下简称“规格标准告示”)进行补充修订。

  1 乳等省令相关条款:

  附表二㈠⑴增加乳等不得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2 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省令的附表二㈠⑴放射性物质有关规定:

  乳等省令第2条规定乳和乳饮料中浓度:50贝克勒尔/千克。

  婴幼儿饮食用的乳制品和乳及乳制品为原料的食品中浓度:50贝克勒尔/千克。

  前两类之外的乳及乳制品为原料的食品中浓度:100贝克勒尔/千克。

  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另,3月31日前加工、生产、进口的乳及乳制品中铯含量不得超过200贝克勒尔/千克,乳及乳制品为原料的食品中铯含量不得超过500贝克勒尔/千克。

  3 规格标准告示有关规定:

  第1食品部分A食品一般成分规格项目中增加不得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规定。

  食品中含有铯,根据下表进行分类:

  矿泉水10

  茶饮料10

  饮用茶10

  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有关省令规定的婴幼儿饮食用乳及乳制品和乳及乳制品为原料的食品50

  其他食品(乳等除外)100

  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另,3月31日前加工、生产、进口的食品中,农林水产省告示规定的果实饮料、胡萝卜汁及其混合饮料、番茄汁及其混合饮料、酒税法规定的酒类为200贝克勒尔/千克,其它清凉饮料、酒类为500贝克勒尔/千克。米及其为原料的食品、牛的可食用部分及其为原料的食品500贝克勒尔/千克,截止日期9月30日。大豆及其为原料的食品为500贝克勒尔/千克,截止日期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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