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食品安全 » 安全预警

正文

现制现售熟肉制品不合格据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7-02-15  来源:中国医药报   浏览次数:2186

在对餐饮服务环节的日常抽检中,如果检验报告以《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26-2005)来判定现制现售熟肉制品的致病菌项目不合格,能否据此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在对餐饮服务环节的日常抽检中,如果检验报告以《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726-2005)来判定现制现售熟肉制品的致病菌项目不合格,能否据此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持否定观点的执法人员认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餐饮环节(现制现售)熟肉制品的微生物限量标准,《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中虽然规定了该标准适用范围是所有熟肉制品,但是其又引用了《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作为对生产加工过程的规定,这表明,《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仅适用于工业化生产的预包装熟肉制品,而不适用于餐饮单位现制现售的熟肉制品。另外,《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规定其适用范围为预包装食品,也不适用于餐饮环节。所以,上述两大标准都应排除适用,对餐饮环节的熟肉制品检出致病菌项目不合格只能责令改正,不能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首先,在当前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过渡期,按照国家卫生计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解释,《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是有效的,在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颁布前,应当以此为准;其次,该标准在前言部分已说明适用范围是所有熟肉制品,则对预包装及餐饮环节的熟肉制品均同样有效;第三,由于当前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渡性,应将该标准中生产加工过程条款理解为选择性条款,即适用于工业化生产,餐饮环节作为合理缺项,适用涉及餐饮的过程控制规范。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是对食品生产加工进行过程控制的技术标准,从标准的规范作用来看,它与规定污染物或微生物限量的技术标准并行不悖。在《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内容中列出或引用过程控制的条文,并不表明此标准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环节”(事实上,用“环节”来对食品的某些基础指标予以差别化要求也很不科学)。换言之,不能因为过程控制条文的存在而限缩此标准的适用范围。因此,《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应适用于所有环节的熟肉制品。此外,在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也应包含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摊贩所制售的熟肉制品。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