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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出台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5-23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浏览次数:27958

为全面贯彻中央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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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网讯为全面贯彻中央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近日,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严格依法履职。《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实际,从强化责任担当、完善权责清单、规范执法程序、推进阳光执法、严格行刑衔接、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明确了食药监部门严格依法履职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责任追究。《意见》明确了追究原则、追究范围,细化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12种责任追究情形,6种从重责任追究情形,3种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情形,8种免责情形。

  一是《意见》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行政许可的;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风险评估或者抽样检测得出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处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瞒报、谎报、迟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滥用行政裁量权或者选择性执法,不按规定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上级交办的工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是《意见》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在责任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对申诉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陷害的;通过行贿等方式谋求减责、免责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帮助行政相对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的。

  三是《意见》指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

  四是《意见》还提到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安排,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因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无法定性的;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整改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逃避检查,擅自违法生产经营的;因食品药品检验、鉴定、认证等中介机构或者食品药品许可申请人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者,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逃避检查,违法生产经营的;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明确责任划分。《意见》规定了批准行政行为、内设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执法人员、执行上级决定的行政责任划分的具体标准。

  四、完善追责程序。《意见》确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依法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和送达、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申诉权等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

  五、强化组织保障。《意见》强调了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人员、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舆论宣传,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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