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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报10批次不合格食品 九成为食用油

发布日期:2017-12-0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985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通报,在近期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 、酒类 、餐饮食品4大类270批次食品的监督抽检中,10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其中九批次为食用油 。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通报,在近期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 、酒类 、餐饮食品4大类270批次食品的监督抽检中,10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其中九批次为食用油 。

  据悉,不合格的食用油有调和油、棉籽油、纯菜籽油等,不合格项目涉及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苯并[a]芘4个方面。

  其中,和田再依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调和油(规格型号:4L/桶)、和田互喜普热颗国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批次调和油(规格型号:2.7L/桶、4.9L/桶)、和田萨依瓦尼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菜籽油(规格型号:3L/桶)均检出酸值超标。

  酸价(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SB/T 10292-1998 食用调和油》中规定,食用调和油中酸价应当不超过1.0mg/g;《GB/T 1536-2004 菜籽油》中规定,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中的酸值,一、二、三、四级应分别不超过0.20mg/g、0.30 mg/g、1.0mg/g、3.0mg/g。

  另外,麦盖提县飘香粮油加工厂生产的棉籽油(规格型号:18L/桶)、新疆麦盖提县刀狼春油加工厂棉籽油(规格型号:20L/桶)、哈密市瓜乡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棉籽油(规格型号:4.5kg/桶)检出溶剂残留量分别为45.0mg/kg、50.8mg/kg、124mg/kg。

  《GB/T 1537-2003 棉籽油》中规定,除三级浸出油外,一、二级浸出油和一、二、三级压榨油均不得检出溶剂残留量,当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三级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不得超过50mg/kg。

  另外,阿克苏温宿县启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核桃油(规格型号:1L/瓶)检出过氧化值、苯并[a]芘超标;和田萨依瓦尼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纯红花籽油(规格型号:3L/桶)检出过氧化值超标。

  除食用油外,新疆亿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吉市汇嘉时代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芝香烤里脊检出菌落总数不合格。菌落总数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相关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十七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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