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鲫鱼、猪肉中兽药残留超标 天津这4批次食品不合格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741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相关部署,2017年11月,该委员会对食用农产品、饮料两大类食品共72批次样品进行抽检,检出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鲫鱼、猪肉中检出兽药残留超标。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根据国家食药总局相关部署,2017年11月,该委员会对食用农产品、饮料两大类食品共72批次样品进行抽检,检出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鲫鱼、猪肉中检出兽药残留超标。

  通报显示,津市西青区宇生水产店销售的鲫鱼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天津市西青区李振山鲜肉店销售的猪肉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中规定,恩诺沙星在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在所有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也为100μg/kg。

  另外,还有2批次饮用水检出不合格,分别为:天津市红教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检出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天津市蓝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国家标准。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注:2017年9月17日后,该标准被GB 2762-2017代替)中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亚硝酸盐的限量为0.005 mg/L;《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中则规定,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5次抽样均不得检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辖区西青区、红桥区、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要求上述区县局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相关报道: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抽4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 (2017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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