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食品网 » 食品安全 » 政策法规

正文

市场混乱 浙江酒类市场将实施特标管理和追溯制度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3907

针对市场上酒类经营混乱,存在假冒、商标侵权、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制订并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

中国食品网讯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联合召开的该省消费维权情况通报暨红酒专项整治执法实务公示会上获悉,针对市场上酒类经营混乱,存在假冒、商标侵权、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浙江省工商局专门制订并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以下简称《若干举措》),今后酒类产品的经营,将实行经营特别标注管理和追溯制度。

  “新规规定,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酒类批发、专营、大型零售等经营活动,应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朱小都表示,对新设的酒类经营者,工商部门在其提交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并颁发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而对于已设立的酒类经营者,工商部门将结合年检和巡查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原《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上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经营进口酒类的,还应取得海关“报关单”以及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此外,朱小都还透露,今后浙江工商部门还将利用浙江省食品流通环节电子监管平台,对辖区内从事酒类批发和进口酒类经营者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落实酒类经营者建立酒类进、销货台账,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须出具全省统一的销货凭证,实现自进货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

  同时,浙江将从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和禁入机制、重点打击侵犯商标权等违法经营行为、落实酒类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多方面着手,维护消费者权益。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中国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中国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中国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