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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药监局:连锁餐饮企业用添加剂要“记录在案”

发布日期:2014-06-30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浏览次数:3234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食药监局获悉,日前,北京市食药监局出台了《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南》,首次就连锁餐饮企业人员管理、原料采购、加工制作管理等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了规范化要求。

  《指南》首次提出连锁餐饮企业应实施食品安全管理授权人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员,全面负责、全权处理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做到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指南》还规定,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经营门店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除要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进货时留存采购合同、供货清单、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相关记录或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外,《指南》还特别强调,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需要做出独立的记录,不得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强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企业的行政约谈、信用管理、违法公示等制度。

  按照《指南》规定,被行政约谈的餐饮服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两年内不得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工作。约谈记录将载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良记录。此外,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北京市食药监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刘国斌表示,“对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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