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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馊水油事件”升级 专家:视频转发者是否担责须区别对待

发布日期:2015-08-14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15425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 近日,一条关于“康师傅”使用馊水油(俗称“地沟油”)的视频在网上热传。随后,“康师傅”官网回应称其在中国内地生产所使用的油品安全无虞,并附上了相关检测合格报告,称已向上海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视频微博首发者“柯笑阳”索赔150万元。
 


 

  此次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那么对于这类消息,谁有责任尽快回应,以及时消除公众恐慌?对于地沟油,目前国内究竟有没有统一、有效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方式?如果视频中描述的确为谣言,视频转发者是否应当担责?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谁有责任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面对这类引发公众担心的食品安全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对公众进行及时回应。”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贵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8条规定,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举报只是获取信息的途径之一。此次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已经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了信息,可以先进行初步判断,看是否有进行风险评估的必要。但不管初步判断的结果如何,都应当主动将结果公布,及时回应公众疑虑。”王贵松说,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新闻媒体交流沟通,才能更好地弥补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在此次事件中,‘康师傅’作为一个知名企业,其旗下产品遍布全国各地。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食药监管部门作出回应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布相关调查结果更适当。”王贵松说。

  地沟油有无统一检测标准

  目前,地沟油在国内究竟有没有统一检测标准?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早在2011年,卫生部就向全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地沟油的检测方法。2012年5月,《人民日报》报道称,卫生部已初步确定了地沟油检测的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法,正在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中。日前,记者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上了解到,在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承担的科技部国家社会公益项目“食用油脂质量安全保障研究”中,也提出了以胆固醇作为特征指标的地沟油检测方法。

  “目前,不仅我国,在其他国家也没有检测地沟油的统一标准。对于尚未加工过的地沟油很好检测,但是经过技术加工的地沟油,是很难检测出来的。”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薛文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沟油虽然成分复杂,但是精炼之后,其各项指标也可以达到食用标准。所以,整治地沟油不能完全依赖于检测方法,加强对废弃油脂的利用管理也很关键。

  王贵松也持有相同观点:“要治理地沟油,除了进一步研究检测标准,也应当注重厨房垃圾和废油的回收利用,最好建立体系化的废油处理渠道,使废油能够循环利用,从根源上遏制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已作出努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到,要研究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付费即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视频若为谣言该如何追责

  视频出现之后,“康师傅”立即发文回应,称视频内容为“恶意中伤”。而视频的微博首发者“柯笑阳”对于“康师傅”提出的民事诉讼表示很无奈,称自己只是在微信上看到后转发到微博,没有@任何名人,也没有大肆宣传。

  那么对这种“转发”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是不是谣言,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相关权利人举报后,依据职权作出权威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他同时指出,转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情况比较复杂,要严格依法判断。如果涉及的是民事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具体判断转发人是否符合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困难比较大;如果涉及的是刑事责任,如诽谤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在这种情况下,转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本案,周汉华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它涉及的并不是诽谤行为,而是侵害商誉行为。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仅仅转发,没有‘捏造’行为,应当说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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