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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案引争议

发布日期:2016-01-27  来源:法治周末   浏览次数:5646

中国食品网讯

  专家称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涉及食品安全的“天价索赔”案发酵的背后,对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来说,如何合理维护自身权利、避免两败俱伤,成为最亟须解决的问题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中国食品网讯 今麦郎方便面“天价索赔”案有了最新的进展。

  此前,因为四包方便面有问题,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向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该案被称为方便面“天价索赔”案。近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法院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1月18日,一场围绕此案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在会上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已有16例涉及19人因购假索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多位与会专家表示,涉及食品安全的“天价索赔”案发酵的背后,对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来说,如何合理维护自身权利、避免两败俱伤,成为最亟须解决的问题。

  四包方便面惹来八年半刑期

  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货车司机李海峰送货途中在一家超市购买了4包今麦郎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李海峰这才发现其所购买的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并且醋包里有明显异物。

  由于对醋包中的异物存在怀疑,李海峰于2015年1月致电哈尔滨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要求检测醋包里的物质,但对方不接受个人送检。随后,李海峰在网上找了两家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0.4596mg/kg,超标4.6倍(GB2762-2012),亚硝酸盐是11mg/kg。

  随后李海峰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多次协商后,今麦郎公司最终表示赔偿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并表示其母亲患乳腺癌与经常吃今麦郎方便面有关系,于是提出了“惩罚性”的300万元赔偿金,后追加至500万元,最后又减少到450万元。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及其在西安国联质检所拿到的检测结果。

  随后,今麦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今麦郎公司总部在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同年5月29日,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

  2015年11月4日,隆尧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向隆尧县法院提起公诉。隆尧县法院于当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李海峰的代理律师刘俊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已向邢台市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但尚未接到邢台市中院的开庭通知。

  “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是什么?

  一审判决出来后,即刻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边界的热议。

  刘俊丽称,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应在于李海峰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元进而4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即使被告人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其提出巨额赔偿亦应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的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而对此,刘俊丽表示,“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社会容忍的程度”是什么标准,她查了很多资料,没有找到相关解释。

  刘俊丽认为,李海峰自购买今麦郎公司的方便面之日起,即拥有了因方便面的质量问题向生产厂家投诉、索赔的权利,同时也拥有向媒体公开质量问题的社会监督权利。李海峰基于醋包中有“异物”“汞含量超标”“食用后腹痛腹泻”的事实基础向今麦郎投诉、索赔,属于“事出有因”。

  河山会长表示,醋包如果不该含有汞而含有了汞,索赔450万元未尝不可,“他算是发现了一个重大的缺陷”,但如果可以含有汞只是按照汞超标的比例计算,索赔450万元就是要高了,但“不管其索要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都不宜用刑事手段对待购假索赔的消费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在当事人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依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还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这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刘俊丽认为,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是我国法律允许的消费维权途径,并不属于敲诈。另外,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很常见,对于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这并不属于敲诈。

  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天价索赔”“过度维权”。这些事件中,被拘留的有之,真正被判刑的并不多见。

  在河山所说的因购假索赔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的16起案例中,除了一起案件当事人正在服刑中,一起案件当事人已出狱,李海峰正在羁押之中,还有3例当事人不愿意透露案情外,其余10例均被定性为错误抓捕,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对此,河山会长建议,消费者要理性维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比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支付价款的十倍”数额来进行索赔。

  “但并不是超过了这个数额就绝对不行,如果发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天价索赔也不是全无道理。”河山进一步补充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索赔过高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倘若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的高价索赔,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治和理性的轨道上化解纠纷。

  “企业在遭遇消费者高额索赔时,应淡定从容,虚心倾听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真诚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而不宜简单地将高额索赔一概视为敲诈勒索而诉诸刑事手段。”刘俊海说。

  苏号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到现在已有二十年的时间,最高法还没有推出一个比较系统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解释。因此,苏号朋建议,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就近二十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一些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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