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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开征意见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2699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9日。

  征求意见稿共10章208条。其中,针对当前备受社会关注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意见稿强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处罚,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稿还强化了企业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意见稿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技术手段检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见稿明确,构建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四有两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技术支撑等落实到位,对发生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责任。

  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重点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意见稿还要求,在强化双随机检查的基础上,增加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举报反映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

  为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意见稿还引入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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