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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卖盐”新政实施40天 多省查扣外地食盐

发布日期:2017-02-15  来源:中国广播网   浏览次数:12411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年1月1日开始,盐业体制改革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在完善盐业专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市场销售经营领域,并且放开此前的跨区域限制,即可以跨省卖盐。

  但四十多天来,却有河南、安徽、江苏、陕西、山西、贵州、浙江等多个省份查扣外省食盐生产企业运到本省的食盐。对于查扣的行为,盐企与盐政分歧较大,盐业管理部门认为这些食盐生产企业在钻政策过渡期的空子,而食盐生产企业则认为,盐政打着执法的招牌,保护自己在地方的利益。有关盐改政策的争论,正在持续当中。

  陈庆强是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在河南区域的负责人。他表示,为了应对盐业体制改革落地给市场带来的新变化,公司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布局,之前的食盐生产企业只负责生产,销售由政府进行计划调拨,分配给各地的盐业公司,由盐业公司一家在当地进行销售,改革后盐改政策允许具备省级食盐批发的企业,可以进行跨省销售。

  陈庆强表示,根据国家盐改政策精神,以及工信部、发改委联合下发的系列文件,肥城精制盐厂在河南、安徽等省份,自建销售网络。“根据市场渠道网络开发和组建情况,我们在当地有一些比较成熟的网络和资源。像当地的业务人员资源较好,我们就在当地进行开发聘用他们作为我们在当地的业务人员,进行食盐销售网点的组建,再进行配送。”

  去年底,工信部联合发改委下发《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运输食盐到销售地备货,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备货,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跨区备货。明确规定取得批发许可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自建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以及通过现有渠道等四种方式,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

  陈庆强认为,肥城精制在河南省的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但从1月2日至今,他所负责的区域有525吨食盐被当地的盐业管理部门查扣。“比较典型的一起是在河南新野县,元月2日从山东肥城精制盐厂到当地备货的过程中,刚到当地仓库门口,当地盐业执法人员把我们的车拦下,强行把货扣走。”

  新野县盐业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查扣这些食盐的法律依据是《河南省食盐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食品安全是一地一证制度。盐厂卖盐是合法的,只要有食盐批发许可。但到当地后,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已经取得省级食盐批发许可的企业跨省卖盐还需哪些行政许可?当地盐业稽查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这样向肥城精制的工作人员解释,“你都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公司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最起码得有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司的话还要去税务局,这是一起连着的。”

  从1月2日至今的四十多天时间,肥城精制盐厂发往新野的30吨食盐,依然被扣在新野盐业局的仓库不得销售。此外,发往河南其它县市以及安徽多个县市的食盐也被扣押查封至今。

  肥城精制盐厂的遭遇并不是孤例。去年12月30日,贵州遵义的盐业部门,扣押了重庆盐业集团发往当地的300吨食盐;江苏多地盐务局曾在六天的时间里,查扣中国盐业总公司的19批中盐牌食盐产品。中盐皓龙公司的一位区域经理指出,“江浙、福建、广东、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山西、陕西,都出现过。主要是地级市以及县城查扣的较多。我们的手续都非常齐全,不管十吨二十吨三十吨,人家直接封条一贴,不允许动。”

  在这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看来,这无非是当地的盐业公司打着盐业稽查的旗号,维护盐业公司在当地的垄断地位。“作为盐业公司和盐业局,执法和经营是同一主体,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这种行政执法的权力,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利益一体,所以他们采取各种办法、措施,去保护自己的自身利益。”

  多个省级的盐业主管部门不认可这种说法。他们一致认为,这次盐业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盐业批发专营制度,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而一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如今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抢占市场,将食盐转卖、再批发给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违背了国家政策,增加了实质食盐批发企业数量。这是多地查扣食盐的真正原因。

 

  对于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究竟谁的理解才是准确的?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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