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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香醋”打假 28商家被告 高邮一超市被判赔7000元

发布日期:2017-04-28  来源:扬州晚报   浏览次数:17081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 昨天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高邮市法院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记者从会上获悉,去年,“恒顺香醋”来扬维权,扬州28家商家因销售侵权香醋被告。

  售卖其他牌香醋

  瓶上却有“恒顺”字样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公司”)系第3905733号“恒顺及图”商标的注册权利人。高邮市某超市系经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去年9月1日,恒顺公司委托公证人员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代理人员来到高邮某超市,发现该店售卖“xx牌镇江香醋”,醋瓶瓶颈正背面及瓶底却各有一处凸起的“恒顺”字样,与恒顺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恒顺”文字字形、字义相同。

  去年年底,恒顺公司把高邮某超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今年1月,高邮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超市认为,涉案的商品是超市通过合法渠道进购的,只是在进货时并未注意货物包装,没有侵权故意,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侵权商品

  被告超市被判赔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了“恒顺”两字。“恒顺”文字系恒顺公司“恒顺及图”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起到主要识别作用,且在食醋商品上具有相当知名度。被告超市在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恒顺”两字,字形、字义与恒顺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恒顺”一致,被控侵权商品的上述使用易为消费者所注意,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或者与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系在用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恒顺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同时,综合全案证据及被告超市的庭上陈述,法院认为被告超市对“恒顺”有一定的知晓和了解,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被告超市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全案情况等因素,判令高邮某超市停止侵犯恒顺公司第3905733号“恒顺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该公司7000元。

  据了解,去年,“恒顺香醋”来扬打假,扬州28家商家因销售侵权香醋被告。其中,立案标的最大的达3.25万元,最小的1.7万余元。目前,其中9件已判决,两件被调解,另外17起案件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恒顺公司已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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