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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12月起施行 中小学校门口两百米内禁摆摊点

发布日期:2017-07-29  来源:合肥晚报   浏览次数:2721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不得提供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不得提供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并通过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学校门口两百米内不得摆摊设点

  根据条例,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促进食品安全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的场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特别明确,要配套建设必要的给水、排污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学校集体托餐不得提供高风险食品

  对于集体托餐,条例也给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定期消毒;实行分餐制;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留样,并作留样记录;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不得提供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确定信息公开共享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发布违法企业和个人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的行为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餐厨废弃物去向要有台账记录

  为了更好地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条例要求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和地沟油整治。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严禁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收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或者餐厨废弃物的提炼物生产加工食品。

  网络销售食品要实名登记

  根据规定,通过网络食品安全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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