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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品小作坊须“持证上岗” 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发布日期:2017-12-11  来源:安徽网   浏览次数:3057

本月起,食品小作坊要向食药监部门申领登记证之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逾期再不改正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 本月起,食品小作坊要向食药监部门申领登记证之后才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逾期再不改正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省食药监局日前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其中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

  《办法》明确,全省食品小作坊均实行免费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生产多个品种的食品,只需要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根据《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以及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也不得生产当地市级食药监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办法》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符合“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条件。

  同时,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拟生产的食品品种,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县(区)食药监局或所在地食药监所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药监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办法》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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