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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食药品犯罪“严刑重罚”

发布日期:2012-10-02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3317

浙江对食药品犯罪“严刑重罚”

中国食品网讯

  下述行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地沟油”犯罪

  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问题胶囊”犯罪

  利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或者明知系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的食品或直接入口的食品、药品辅料而予以销售的行为。

  浙江迈出了立法打击“地沟油”、“问题胶囊”等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一步。

  9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该《纪要》明确对“地沟油”、“问题胶囊”犯罪事实进行了界定,同时也涉及罪名的适用和量刑等问题。

  “对于‘地沟油’、‘问题胶囊’等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浙江高院刑二庭负责人吴国宝表示,即便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系从犯等适用于缓刑的,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同时,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网络售卖成重要渠道

  近三年来,浙江省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案件,呈逐年高发状态。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149件,判处被告人共计261名。

  “由于互联网监管的相对薄弱,网络售卖、快递运输已成为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要销售、流通手段。网络广告、网站宣传、网店等,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销售平台。”吴国宝称。

  掺入违禁物直接入罪

  “由于食品种类和添加物不明以及种类繁多,实践中检验无门以及无法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案件无法侦办的情况比较严重;在案件管辖方面,由于食品药品犯罪网络往往跨区域跨省份,割裂了行政管辖体系,以及异地作战、长距离调兵带来了人财物大消耗;在罪名适用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立案后无法定性,导致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环节。”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丁仕辉表示。

  为此,《纪要》专门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国家行业主管机关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的,对涉案食品不需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可直接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认定。

  安检人员犯罪加倍处罚

  《纪要》对上述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量刑亦做出详细规定。《纪要》指出,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涉案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生产、销售的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被使用或食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等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或免刑。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要加大查处和惩处力度。对被告人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处以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加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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