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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须用通俗名明示 让消费者心知肚明

发布日期:2012-04-24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4437

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经过一年过渡期后正式实施。食品中加入哪些添加剂,须标注在食品标签上,让消费者心知肚明。

中国食品网讯:    自4月20日起,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经过一年过渡期后正式实施。食品中加入哪些添加剂,须标注在食品标签上,让消费者心知肚明。

  与以往实施的国标相比,今年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添加剂标示更具体。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董金狮解释,这一次出台的相比老标准,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过去只要注明含着色剂、增稠剂就行,但现在必须把具体的着色剂名称标注出来。”董金狮说,以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为例,可选择标示为三种形式:1)柠檬黄;2)着色剂(102);3)着色剂(柠檬黄),但不能只标示“着色剂”。

  记者昨天走访了广州多家超市,发现绝大多数食品的标签上添加剂标注得均比较具体,如一些食品的“添加剂”、“着色剂”后面都加了括号,注明具体名称。但也有一些食品打“擦边球”,比如标示“丙酸钙”,但未解释“丙酸钙”是什么。

  新版国标还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

  由于有更多的添加剂“现身”,消费者表示出了担忧。以火腿肠为例,一根火腿肠的添加剂少则10多种。“这么多添加剂,我们虽然看不大懂,但真是不放心,吃的到底是火腿肠还是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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