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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食品添加禁药西布曲明 法院判决经营者十倍赔偿

时间:2026-03-16 16:50:49来源:food栏目:国内 阅读: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大量西布曲明,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十倍赔偿请求。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6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人民法院护航消费、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的生动实践。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于某诉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减肥食品含有禁止添加成分,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于某在张某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支付价款2000余元。该食品宣传图中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收货后,于某发现某保健品公司十余年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刑事立案(已另案处理)。
经鉴定,案涉食品成分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于某诉至法院,以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判令张某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查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放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风险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张某在其网络店铺销售标示生产企业为某保健品公司的减肥食品,但该保健品公司已于十余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鉴定案涉食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该成分属于在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于某主张张某承担所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
最高法认为,随着公众对体重管理需求的提升,减肥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有的经营者为追求非法利益,在减肥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成分,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此案判决判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减肥食品的违法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彰显了司法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同时,此案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当从正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同时也要注意食品成分是否合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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