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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福福香食品公司3批次“辣条”抽检不合格被罚1.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金浩鹏传媒   浏览次数:1314

中国食品网讯

同一家食品企业3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被通告

禹州市嘉昊副食商行销售的标称郏县福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卷风”(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7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襄城县方圆小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郏县福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包两吃”(方便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4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永城市西城区自然之家零食店销售的标称郏县福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火辣辣片”(调味面制食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4000CFU/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通告》及不合格产品信息截图

在2018年3月7日、4月4日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9期和第1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中,郏县福福香食品有限公司有3批次“辣条”均因菌落总数超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要求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属地监管部门“人性执法”仅处罚15000余元

郏县福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福福香食品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长桥镇王凤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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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福福香食品公司位于长桥镇王凤梧村村北头的田野里,公司设置了两道门,第一处红色大门平时紧闭,不许外人进入。

2018年4月10日,笔者从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福福香食品公司法人代表邱某系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人,公司由邱某与一名郏县当地人合伙经营,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3日的“火辣辣片”抽检不合格报告在2017年10月28日经平顶山市食药监局转送至郏县食药监局,郏县食药监局指定生产监管股依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8年1月19日结案。

郏县食药监局查明,福福香食品公司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16箱,2017年10月15日销售给郑州中原第一城的于某,每箱50元,货值总计800元,截至立案时该批次“火辣辣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福福香食品公司自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车间消毒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郏县食药监局对福福香食品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截至案件结案时,福福香食品公司已将5800元罚款缴清。

郏县食药监局生产监管股负责人对该处罚决定的解释是,福福香食品公司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且没有发现因食用该批次产品产生的不良反应。“我们局领导一直倡导人性化执法,以服务为目的,为服务为宗旨,多为辖区企业排忧解难,再说菌落总数也不是致病性微生物,所以采用了《食品安全法》中最低的处罚标准。它们(福福香食品公司)的(不合格)产品执行的是(河南省)地方标准,要是国家标准,少一分也不行(最低5万元)。”

据郏县食药监局一副局长介绍,福福香食品公司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6日的“一包两吃”和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的“龙卷风”抽检不合格案均由该局稽查队办理。由于跟“火辣辣片”的产品不合格项目相同,是同一违法事实,所以处罚标准一致,最终福福香食品公司因3批次“辣条”产品不合格总计被罚款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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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或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是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导致。

DB41/T515-2007为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12月20日发布、2008年1月10日起实施的“地方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生产、销售的调味面制食品,标准规定的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不超过10000CFU/g。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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