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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投诉火腿肠被仿冒 江苏工商高度重视展开调查

发布日期:2018-04-23  浏览次数:1641

中国食品网讯:    日前,郑州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了本市范围内的涉嫌仿冒双汇火腿肠的雨润牌火腿肠。

    在其他省份,针对仿冒商品开展的工作也在进行中。2018年初,双汇集团法务中心向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经检处递交了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依法查处7款雨润牌仿冒双汇产品。

    上述7款涉嫌仿冒产品分别是雨润牌:新王中王、台式烤香肠(原味和香辣味)、王中王、水晶肴肉、玉米热狗肠和香甜润口王,表现为产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双汇旗下火腿肠产品极其相似。

    当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事。截至记者发稿时,江苏省工商局已经受理了双汇集团的投诉,并表示已经开始展开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认定仿冒成立,将在江苏省内责令涉仿冒的雨润产品下架改版并通报全国。

    据双汇集团法务中心律师唐全成介绍,开展此次工作,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工作中,法务中心人员发现,虽然涉事雨润产品在外包装商标名称上与双汇产品有差异,但因为包装装潢整体外观、设计风格、颜色非常接近,很多消费者很难区分,发生混淆和误认。

     而从法律上看,双汇产品均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此类产品的包装装潢应视为双汇集团的合法拥有在先权利,他人擅自模仿、复制等行为都应依法禁止。

    法律背景

    关于知名商品在包装装潢相似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早在14年前,就有过明确态度。

    2003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的文件中表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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