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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自嗨锅”内料包也要标注食品标识和保质期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1-04-08  来源:跨区法观微信号   浏览次数:476

中国食品网讯

 近年来,可以自热的“小火锅”火了,不开火、不用电,只给加热包浇水就能快速吃上心心念念的小火锅、煲仔饭、麻辣烫……
 
  而在众多影视剧中“露脸”的大热品牌“自嗨锅”近日却遭遇消费者质疑。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和“自嗨锅”有关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赵某在某平台浏览自热小火锅时,被网红品牌“自嗨锅”吸引,索性一次性购买了16盒。
 
  第二天赵某收到货物,拆开包装后却发现自己收到的该批“自嗨锅”虽然在外包装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对内装不同生产商生产的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没有分别标注食品标识,且缺少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遂以此为由将金羚羊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涉案产品中配料包组件的标签是否适用《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该批“自嗨锅”食品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严重瑕疵,有大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则》的情形,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被告辩称:
 
  依照《通则》的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而公司所生产的商品整体已经是最小的销售单元,其内部的调料包等组件被密封在整体产品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清晰地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产品标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是自热锅型方便食品,根据产品的名称、包装及配料表信息,均能显示整个盒装是涉案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内部各配料包组件为产品的组成部分,且不能单独销售,即内部独立包装的配料包不是预包装食品,故不适用上述《通则》规定。
 
  被告虽委托两家生产商对涉案产品进行生产,但系整个产品的委托而非部分配料包的分别委托,根据涉案产品标签的信息显示均为金羚羊食品公司生产,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一件产品内装有不同生产商生产的配料包的情况,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依法标明了各事项,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法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关乎社会的和谐发展。依照《通则》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本案中已查明涉案产品为最小销售单元,并不适用此条规定。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意于法有据,不要过度维权。
 
  假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始终坚持食品安全标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坚决不触碰行业红线,承担起应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延伸知识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经常会对如何查看标签日期等包装信息感到疑惑,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当大包装内有多件可独立销售的小包装食品时,小包装须有主要信息标注,且对外包装也有规定: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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