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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一饭店设置最低消费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4-03-28  来源:德阳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472

中国食品网讯

您外出就餐遇到过以下情况吗?
 
  “您今天所订包厢的最低消费是xxx元”
 
  “这里的最低消费是x元,您还差x元”
 
  “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
 
  ……
 
  外出就餐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
 
  可有位什邡的消费者
 
  在开开心心用完餐结账的时候
 
  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3日晚上,什邡贺先生(化名)在忙碌了一天后,选择在什邡某饭店就餐,就餐时吃的花鲢,喝了2瓶啤酒。结账时,饭店要按照每桌最低消费65元(荤菜、酒水不包含在内)收取费用,加上2瓶啤酒共计收取了贺先生85元。贺先生认为,该饭店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将上述情况向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人贺先生用餐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饭店的进门墙面上张贴有消费提示“……花鲢最低消费65元/桌,白鲢鱼、梭边最低消费60元/桌,荤菜、酒水不包含在内……”等内容。
 
  经过调查,该饭店承认举报人贺先生是2023年11月13日在其店里就餐,并消费了花鲢和啤酒,结账时按照每桌最低消费65元(荤菜、酒水不包含在内)收取费用,加上2瓶啤酒20元,共计收取了贺先生85元。按照举报人贺先生提供的照片、支付凭证等内容,得知其应向该饭店支付餐费66元。
 
  2024年1月18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饭店向举报人贺先生退回多收餐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签订承诺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该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设置每桌最低消费金额的违法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该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案件启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下一步,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扎实开展“铁拳(春雷)”行动,突出“反欺诈”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经营主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能,震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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