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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出19批次不合格食品,有麻花、蜂蜜、亚麻籽油等

发布日期:2024-03-29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02

中国食品网讯

 3月27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检出19批次不合格食品。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微生物不合格、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农兽药残留不合格、污染物超标、生物毒素不合格。
 
  5批次不合格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5批次不合格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分别为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景泰东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景沙红沙漠枸杞特优级(生产日期:2023-10-10),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州新区佰惠超市销售的,标称永登县中堡永康食品厂生产的麻花(生产日期:2023-10-18),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陇南蔡阿婆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菜香调味料(生产日期:2023-10-13),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甘肃铭启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原藜麦饼(生产日期:2023-10-26),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岷县武汉商贸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临洮县宏凡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定西马铃薯粉条(鲜粉)(生产日期:2023-9-8),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残留量主要是部分企业使用硫磺熏蒸、添加亚硫酸盐以达到漂白防腐的目的。比如花椒、腐竹、黄花菜、粉条粉丝、枸杞子、白瓜子、果脯蜜饯等为了色泽好看保质期长,都容易使用二氧化硫类的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规定了可以添加亚硫酸盐或使用硫磺熏蒸的食品种类,检测指标都是二氧化硫残留量。部分企业过度追求产品外观好看并延长保质期,超量或超范围使用亚硫酸盐类添加剂更甚者使用工业硫磺,并且无后续的二氧化硫清除技术,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量强,为苯甲酸钠的2-10倍,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脱氢乙酸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生产经营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量使用了该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该添加剂含量较高,也可能是在添加过程中未计量或计量不准。
 
  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不合格
 
  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不合格,分别为成县梁氏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梁氏手工香醋(头道)(生产日期:2023-10-17),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生产日期:2023-9-5),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会宁县正宇佳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3-10-8),其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积石山县大河家清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工麦麸醋(生产日期:2023-5-20),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州苏兰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香肉皮冻(酱卤肉类制品)(生产日期:2023-10-18),其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天水新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枕头蛋糕(生产日期:2023-10-27),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原称绿脓杆菌,属于非发酵革兰氏阴性杆菌,是一种水源性致病菌,广泛存在于各类型水中,该菌抗性强、营养要求低、会形成生物膜,容易造成持续性污染。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致病,当机体抵抗力低下时可致病。铜绿假单胞菌生长不仅可以产生异味致使感官异常,还可以改变瓶装水的理化指标,如直接影响亚硝酸盐的含量。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中间流通环节、存放时间的影响,特别是水桶的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的风险,二是部分企业对卫生管理认识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三是回收桶未配备自动刷洗消毒设备,仅手工刷洗或灌装前在灌装机上短暂冲洗桶内壁,增加二次污染的机会;四是生产车间内湿度大,易滋生微生物。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超标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超标,分别为白银铁山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3-11-1),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景泰县丝路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西北戈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胡麻油)(生产日期:2023-7-18),其中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在包装饮用水中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以NO2-计)。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苯并[a]芘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化合物的一种,化学性质较稳定。多环芳烃化合物最关键的毒性是致癌性,目前已发现20多种多环芳烃化合物具有致癌性,其中苯并[a]芘致癌性最强也最为明确。苯并[a]芘具有致畸、致癌和生殖毒性,可引起皮肤、肺、胃、乳腺、血液淋巴变化和肿瘤,可通过血-胎盘屏障。造成食品中苯并[a]芘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食品在烘烤或熏制时直接受到污染;食品成分高温烹调加工时发生热解或热聚反应所形成;食品加工时受机油和食品包装材料等污染;植物性食品吸收土壤、水和大气中的苯并[a]芘而被污染;在柏油路上晒粮食受到污染;企业在生产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和进行相关检测;生产经营企业采用的工艺控制不当。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不合格
 
  3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不合格,分别为西峰区老史水果批发部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5-8),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民乐县新客都食品销售超市销售的梨(购进日期:2023-10-22),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凉州区农鲜新零售店销售的,标称武威小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矮熊黑枸杞蜂蜜(生产日期:2022-12-9),其中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是一类高效安全、高选择性的新型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活性。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他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飞虱等害虫的杀虫剂。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杧果(芒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4mg/kg。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中规定,氯霉素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检出氯霉素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
 
  2批次食品检出生物毒素不合格
 
  2批次食品检出生物毒素不合格,分别为城关区杨记隆府餐饮服务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自制)(加工日期:2023-10-21),其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兰州新区郑师傅餐饮店销售的油炸花生米(加工日期:2023-10-24),其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花生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受到黄曲霉等霉菌的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为礼县大润发发到家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临夏黄酒(生产日期:2023-1-1),其中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陇南、临夏、白银、定西、庆阳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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