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 关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要求
发布日期:2024-04-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21
中国食品网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十七条,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企业已在产品包装或者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书上明示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现在如果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刷了标准编号,是否视作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已经完成了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答: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企业只在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刷了标准编号,未公开标准文本信息的,不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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