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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2024年第8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167

中国食品网讯

 1、北京梧桐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何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同心顺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德川嘉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迎欣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聚福星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刘一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食来食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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