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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作坊、摊贩禁卖乳制品、饮料等

发布日期:2013-03-05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5711

广东将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昨日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挂出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提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盒饭等食品;同时,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等食品。

中国食品网讯

  广东将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昨日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挂出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提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盒饭等食品;同时,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等食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3日。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盒饭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条例》并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识,包装和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销售区域、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食品小作坊要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放登记证。

  《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和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而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还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等食品。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食品摊贩临时经营登记证,摊点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食品制作和售货的亭、棚、车、台,具有防雨、防晒、防尘、防蝇、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提供即食食品的,必须有加热装置,应当做到烧熟煮透。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食品小作坊集中区域、食品摊贩指定经营区的重要路段、交通路口等位置安装监控视频,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在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和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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