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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三审广告法修订草案 保健食品禁涉疾病防治

发布日期:2015-04-21  来源:北京晨报   浏览次数:5092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追溯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听取了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广告法三审看点

  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2保健食品广告禁涉及疾病防治

  三审稿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4公共场所禁发母乳代用品广告

  根据三审稿,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三审稿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6虚假广告代言者或有三年“禁期”

  三审稿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7医疗机构违法发广告或被吊销许可证

  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8发布治理违法广告追究主管责任

  三审稿明确,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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