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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被盗存款过半未追回

发布日期:2016-01-14  来源:潇湘晨报   浏览次数:20178

中国食品网讯

  中国食品网讯 2016年1月6日,距离酒鬼酒“亿元存款被盗案”案发正好满两年,但酒鬼酒至今仍有5900余万元没有追回。

  在民事追偿的诉讼时效过两年的关口前,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发布一份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其子公司酒鬼酒供销公司已将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等5人起诉至法院,索赔9200余万元。
 


 

  紧迫的追偿

  酒鬼酒“亿元存款被盗案”尚未宣判,民事追偿正在进行,近日,酒鬼酒方面将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以下简称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等5人起诉至法院,索赔9200余万元,包括仍未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5900万元,利息损失820余万元,经销商销户并退货损失2400余万元。酒鬼酒供销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这是时间紧迫下的无奈之举。”。

  相关文件显示,该亿元巨款以揽储名义存入华丰路支行,不久后即被转入寿满江(浙江诸暨人)名下的公司,后寿满江将其中的7035万元分别转给了陈沛铭、卓铭、罗光等人。事发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6名犯罪嫌疑人被捕。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据记者了解,警方介入该案后,一亿资金中的4100万元已追回,但至今仍有5900万元处于“失踪”状态。

  事实上,这尚未追回的巨额款项,与酒鬼酒利益相关。2015年上半年,酒鬼酒扭亏为盈,实现净利润3949.3万元,同比增长率高达188.8%,成17家白酒行业上市公司中涨幅超过100%的两家公司之一。如果这5900万元能拿回来,相当于酒鬼酒上半年利润的近1.5倍。

  酒鬼酒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曾与杭州农业银行有关负责人进行接洽,希望把钱拿回来。银行方面提出通过理财的方式慢慢把漏洞补上,这遭到了酒鬼酒方面的拒绝,“近6000万元,理财来补漏洞需要七八年时间。”

  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向湘西州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华丰路支行及5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共同赔偿9200余万元。

  酒鬼酒诉称,华丰路支行等被告对原告共同实施了侵权,理由包括行长方振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违规启用酒鬼酒供销公司开设的账户;华丰路支行违反规定,违规给唐红星办理了转取涉案的1亿元存款的手续等。

  “方振和银行其他工作人员不但没有尽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反而利用职务便利,与其他犯罪嫌疑人里应外合,”酒鬼酒相关负责人认为,方振的犯罪行为及银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系列失职、违规行为,直接导致酒鬼酒一亿元存款被骗取。

  事实上,酒鬼酒供销公司本打算等刑事案件宣判后再提民事诉讼,但从案发到2016年1月6日就满了民事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酒鬼酒供销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再不提民事诉讼,怕错过了诉讼时效。目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一诉讼。

  2015年12月29日,记者联系上华丰路支行,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处理权已交给上级杭州半山支行。记者随后联系上该行一位对外宣传负责人,他表示请示上级后再给记者答复。但截至发稿时止,记者仍未接到银行方面的回复。

  亿元存款消失之谜

  亿元资金被调虎离山,6被告人均否认犯合同诈骗罪

  2014年,中国白酒行业17家上市公司普遍遭遇“寒冬”。其中,酒鬼酒的净资产从2013年底的17.65亿元下降至16.68亿元。按其发布的2014年业绩预亏公告,酒鬼酒净资产的下降,跟当时发生的一宗案件有直接关系——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在银行里的1亿元存款失踪了!

  陷阱

  亿元失踪源于被叫停的“贴息存款”模式

  酒鬼酒供销公司位于湖南吉首,华丰路支行位于浙江杭州。之所以不远千里异地存款,源于一份“贴息存款”协议。

  据司法文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南京金亚尊酒业法人代表罗光联系并与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位副总洽谈,罗光表示自己可购买酒鬼酒供销公司600万元洞藏系列酒,条件就是酒鬼酒供销公司须到指定银行存款一亿元,除银行存款利息外,金亚尊酒业另给酒鬼酒供销公司支付存贷利差。

  法庭上,罗光等人均称该运作是酒鬼酒公司以“购酒+借款+贴息”模式进行的资金生意,该模式双方已合作多次。

  酒鬼酒供销公司也承认贴息存款的存在,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刘龙对记者表示,这么做酒可以卖出去,银行能揽储,公司还有贴息,原本可以“三赢”。

  该协议约定,金亚尊酒业公司以为银行揽储名义,指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华丰路支行存入一亿元,存款一年,不提前支取,而金亚尊酒业公司则支付全额货款600万元及数百万的贷存利息差给酒鬼酒供销公司。

  但在协议中,双方并未就一亿元资金的去向和使用作出任何约定。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务负责人刘龙说,他们并不知道这笔钱会被转出去,也没有同意他人使用这笔钱。

  谙熟酒企销售运作的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近两年酒业整体下滑,多家酒企开始与经销商以及所在区域的银行合作,“贴息存款”模式操作不慎,可能引发酒企、代理商、银行三方的互相扯皮。

  如今,这种模式已被叫停。2014年12月,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在存款方面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高息揽储、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等违规行为。

  麻烦

  存款被转走内幕:调虎离山之计

  最终,这一“贴息存款”事件给三方都带来了大麻烦。

  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收到华丰路支行发来的《账户变动情况明细表》,发现账户里只剩1176元。之后,酒鬼酒供销公司报案,时任华丰路支行行长的方振以及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被湘西州警方刑拘。

  这一案件由湘西州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湘西州中院已于2015年8月18日至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检方详细披露了1亿元被分批转走的过程:2013年11月初,陈沛铭与寿满江对如何从银行转出企业存款进行了策划,寿负责找企业存款方,陈则负责银行“攻关”。

  2013年11月20日,陈沛铭等3人来到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的办公室,跟方振说酒鬼酒供销公司要来开户并存款1亿元,并说要“借用这一个亿”。

  几天后,寿满江、陈沛铭、唐红星三人在杭州一家酒店碰面。唐红星提出,趁着酒鬼酒来人开户时偷盖印章,然后用转账支票将钱转出。

  2013年11月28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人前往华丰路支行开设账户。起初,陈沛铭交代唐红星,要其趁工作人员开户时偷盖酒鬼酒供销公司印章。但新开账户三天后才启用。

  2013年12月8日,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再次商议,决定利用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人员补办手续时,安排财务人员旅游,伺机偷盖印章。次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安排出纳赵某来到杭州。12月10日,陈沛铭驾车与赵某前往西湖,在西湖边一家酒店,赵某准备提包下车,被寿满江的女友劝阻,“景区人多不便,这是五星级宾馆,很安全的。”于是,赵某将包留在了车内,陈沛铭等人将赵某包内的印章拿走并赶往华丰路支行办理相关手续。

  12月11日,唐红星存入手续费后,连续三天分三次采用电汇加急的方式,以付“材料款”名义将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亿元存款转入寿满江的浙江皎然实业公司账户。

  为了防止酒鬼酒供销公司因收到对账单发现存款被转走,方振还与寿满江、陈沛铭等人商议修改对账单地址,企图掩盖存款被转走的事实,但未能成功。

  追索

  法庭上的罪与非罪之争

  亿元失踪案曝光后,曾有质疑,酒鬼酒是否有“内鬼”监守自盗?

  一名被告人的亲属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仍持“内鬼论”,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民事案件,酒鬼酒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参加策划操作了资金运作全过程,“没有他们的全程参加,一亿元资金不可能从吉首到杭州存活期,也不可能导致本案发生。”

  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刘龙首次对外回应称:“通过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及法院开庭可以充分证明,没有内鬼。”刘龙透露,当时负责办理银行业务的出纳赵某已辞职。

  2014年1月6日,酒鬼酒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报案,而是派人到杭州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商谈无果后,才于1月10日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又拖了18天才发布“资金被盗”公告。刘龙称,这是考虑到酒鬼酒和农业银行都是上市公司,贸然发公告对双方的股价会有影响,如果钱能顺利拿回来就没必要报警了。

  截至记者发稿,一审仍未宣判。除了被告人提出管辖权异议,6名被告人均否认犯有合同诈骗罪。

  对于众被告人行为应适用何种罪名,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高铭暄、赵秉志等5名法学专家曾就本案进行论证,认为本案应以贪污或金融凭证诈骗定性更为妥当。

  在这些专家看来,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要件。如果认为被告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物,这与本案的银行存款性质不符;如果认为被告骗取了银行财物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又与本案的行为方式不符。

  专家们认为,支行行长方振的作用大小将影响定性,“如果不能认定方振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将其定性为金融凭证诈骗罪更为准确。”(潇湘晨报 记者 向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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