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私自生产假冒汇源果汁,明知假冒却大量购买,日前,生产者和购买者都因此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经过东昌府区法院的依法审理,私自生产假冒汇源果汁的陈某获刑四年、罚金32万;明知假冒却大量购买的孙某获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14万,贾某获刑二年、罚金13万。
陈某表示,2012年8月份,他在莘县大张家镇建了个“XX饮料厂”,2013年5、6月份开始,就在这个厂内生产假的汇源牌果汁。在明知的情况下,孙某、贾某大量购买陈某生产的假冒汇源果汁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陈某涉案价值60余万元,被告人贾某涉案价值24万余万,被告人孙某涉案价值24万余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贾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销售、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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