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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泾阳)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2号)

发布日期:2017-08-30  来源: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2408

2017年7月12—1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中国食品网讯

  光明乳业(泾阳)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2—1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以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1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仓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

  (一)暴露在灌装间内的二更及风淋间外层顶部为平顶,且有不光滑的接缝,易藏污纳垢;预处理车间房顶与墙壁夹角处局部有较多积尘。不符合GB12693中5.2.1.1条款关于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收乳间除外)屋顶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的规定。

  (二)内包材缓冲间和内包材脱包间之间采用电动卷帘门,未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不符合GB12693中5.1.3条款关于车间内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与一般作业区之间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的规定。

  (三)用于超高温灭菌设备CIP清洗的浓酸、浓碱缸设在超高温灭菌设备旁,浓酸、浓碱缸未有效封闭,未实施专人上锁管理。不符GB12693中7.3.3条款关于用于清洁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及9.2条款关于化学污染控制的规定。

  二、仓储管理

  (一)成品库顶棚局部区域及南墙玻璃窗不能有效防止阳光直射。不符合GB 14881中10.4条款关于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的规定。

  (二)消毒液仓库换气扇的电源线断裂,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GB12693中5.3.7.3条款关于通风的规定。 

  三、检验管理

  (一)检验室未建立对微生物检测用的商品培养基(菌落总数平板计算培养基PCA,大肠菌群平板计数培养基VRBA)进行符合性验收;未对2017年6月23日已变更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5009.6—2016)进行方法验证。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3条款关于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规定。

  (二)批次为20170504“学生饮用奶草莓味”出厂检验报告中,理化原始记录未记录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信息;微生物商业无菌记录中未按GB 4789.26—2013标准要求进行感官过程检验的记录。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规定。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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