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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扬州食品安全举报最高奖励5万

发布日期:2012-06-14  来源:扬州日报   浏览次数:11660

按照《扬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中国食品网讯

  

汶河工商所检查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资料图片

 

  汶河工商所检查学校周边食品安全。资料图片

  扬州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又出新举措,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原则通过了《扬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根据《办法》,市民食品安全举报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消费者并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价款10倍赔偿金。

  昨天,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按照《扬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办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一问

  举报哪些问题可获奖励?

  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属于奖励范围: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制品的;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问

  怎样认定受奖励举报人?

  那么,受奖励的举报人如何确认呢?据该办法规定按照五种方式确认,即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问

  举报人信息如何保密?

  该《办法》还提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政策。《办法》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此外,《办法》也明确指出,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还表明,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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